請網站付費播放音樂
作者:Andrew Osterman
發表於 Fri, 2001-08-03 15:00
政經觀察
(華盛頓報導)美國政府即將令網際網路串流媒體的業務改頭換面。政府將決定唱片公司應該從每首歌每次被收聽時其中收取多少費用。
本週一,著作權局(Copyright Office)舉行了等待已久的聽證會,以確定網路音樂公司支付歌曲版權所有者的標準費用。在今後的180天內,評定小組將聽取證詞,所得的建議很可能被納入著作權局最後的決定中。
這種古羅馬式的官僚過程將最終達成一項協議,其中會包括靠廣告支撐的網路音樂站是否可以收費。
代表美國唱片工業協會 (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的律師蓋瑞特(Robert Garrett)在週一提出了2種不同的許可方案。
第一種是,從播放有版權的內容而產生的所有收入中收取15%的費用。第2個方案是,對每個人收聽每首歌收取0.004美元。這相當於音樂網站希望支付費用的約30倍。
蓋瑞特說:「我們無法控制我們的產品如何被使用,但是我們有權要求補償。」
週一聽證會的部分內容不對外公開,因為此問題涉及美國唱片業協會早已和少數網路音樂公司達成的財務協議。
2月份,著作權局要求這些網路音樂公司自行決定為播放含版權的內容支付合理的費用。雙方都提出了各自的費用標準,但未達成任何的妥協。
儘管26家音樂播放網站已經和美國唱片業協會達成了各自的協議,但目前,網路音樂公司是無需支付整個唱片界都適用的標準費用。
週一開始會晤的版權仲裁小組設計了一種強制性的版權費,其決定方式是,估計自由市場上自願的買賣雙方所協定的費用和有關條款。這些費用和條款決定版權使用者需為每首歌所支付的費用,不管版權的所有者是誰。
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電台。它們無需為播放的歌曲與每家唱片公司磋商。它們只需向著作權局查詢授權費,寫下支票,並郵寄給相關的人就可以了。
政府涉及目前的這一項糾紛始於1995年。當時,國會搬出了《錄音法案》中的《數位演出版權》,以「確保錄音師和唱片公司受到保護,並創造公平及高效率的許可機制。」它要求訂閱音樂的網路播放公司需支付版權費。
根據著作權局表示,國會「並不明白無訂閱服務的公司正透過網際網路向大眾播放音樂,也不瞭解應該如何發給這些企業許可証。」
數位演出版權法案留下了一個大漏洞。因為在網路上播放音樂的電台可藉此逃避付費。
3年後,國會利用已聲名狼藉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修訂版權法,他們將所有數位傳送都包含在內。這雖彌補了漏洞,卻導致全美廣播公司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roadcasters, NAB)的不滿。
不管美國監管機構作出什麼計畫,都將追溯到1998年10月份生效,即DMCA的生效日期。
2000年3月份,全美廣播公司協會試圖藉由不受許可要求及限制、由美國通信委員會所授權的廣播公司在網路上傳送無線電信號的方式同步發送音樂,而他們的藉口是信號傳送的方式是一致的。
這一項嘗試最後失敗了,並引發了網路廣播公司和版權所有者之間的衝突,這些網路廣播公司現在是包括了網路廣播服務和串流媒體廣播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