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缺的數位媒體檔案標準
作者:Brad King
發表於 Wed, 2001-08-08 15:00
網路商情
「我既聽不到,也看不到。」
這條消息被貼在Kazaa檔案檔案交換網路的留言板上。它指出了數位媒體檔案存在的最大問題。實際上,整個網際網路的留言板都充斥著網友們發出的告示。他們想知道,為什麼最近下載的媒體檔案不能播放。
這個令消費者不能收聽也不能觀看音樂和視訊檔案的問題,給媒體公司創造了一個機會,來開發一種在所有設備上都能播放的標準檔案。
就任於商業委員會主席的參議員何令斯(Ernest "Fritz" Hollings,南卡羅萊納州民主黨員)想要提出一項建議,在目前正在起草的網際網路隱私法案中加上一項條款。該法案將建立媒體檔案的安全標準。
而排行在美國線上時代華納(AOL Time Warner)之後的世界第2大媒體巨頭迪士尼公司 (The Walt Disney Company)是對此法案抱持佔成的態度的。
任何安全標準所帶來的負面因素是,消費者將被要求放棄某些權利。
例如,一種新型的電子設備將內建安全測量的模組,以限制某些未經授權的檔案在任何新產品上播放。這些檔案如果不是從網際網路下載的盜版檔案,就是其他個人或公司傳播的未經授權的檔案。
當然,沒人確切知道如何定義「未經授權」這一詞─某些團體已經在對此竭力的反對中。
美國數位時代的民權聯盟─電子前線基金會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相信,隨意控制版權管理的代價是,限制了人們在不上線的那一端永遠都不會放棄的某些權利。
電子前線基金會的一位資深的田律師(Lee Tien)表示:「這是一個有關藉由控制電子設備,以便讓內容供應商控制消費者如何處理其檔案的問題。只要內容供應商限制消費者的行為,那麼這台機器就會成為一棵搖錢樹。」
田律師表示,一開始,消費者可能得到便利,但是,限制消費者和設備製造商必須使用同一標準可能減緩革新的速度。
田律師說,最重要的是,製造商和軟體發展公司將不得不按照電影和音樂公司制定的標準來生產設備。這將許多人放置於內容供應商的控制之下。
任何在試圖開發新產品的過程中激怒了內容供應商的人都可能被排除在授權協議之外。
但是,使用網際網路的使用者們卻不管製造商、軟體公司和唱片公司之間的糾紛。他們只想用滑鼠點選他們的媒體檔案,然後聽音樂、看影像。
現在,那種「直接點選檔案」的方便世界還不存在。現在存在的是那些不同檔案及所屬的公司互不相讓的惱人狀況。
我爸爸可以下載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的Windows Media檔案格式的歌曲。該檔案幾乎可以在任何一個個人電腦音樂播放器上播放,包括RealJukebox。但是如果他下載Real格式的同樣歌曲,就不能使用微軟的Windows Media Player收聽。
大部分的時間,我老爸並不明白,甚至不想去管他得到的是哪一種檔案格式。他只想聽小甜甜布蘭妮的歌。
當他下載小甜甜布蘭妮的最新視訊檔案時,情況就會變得更糟。Windows Media Player不能播放Real檔案,而獨立於RealJukebox之外的RealPlayer則不能播放Windows的視訊檔案。
這簡直讓人弄不清楚。如果我爸爸選擇使用Real的格式,那他就不得不用2種播放器分別來收聽和觀看。
因此,不難想像,如果能讓消費者更加方便地觀看小甜甜布蘭妮的最新視訊檔案,他們還是願意放棄一些權利的。
當然,這種標準化以前也曾嘗試過。
一個包括200多家軟硬體和內容公司的,名為安全數位音樂動議(Secure Digital Music Initiative,SDMI)的聯盟曾經試圖制定一種標準音樂檔案。但迄今為止,尚未確定任何的標準。
製造商和內容公司攤牌的關鍵,在於如何取得消費者的權利和內容擁有者的利益之間的平衡。
可以理解,潛在的法案確實令生產身歷聲音效設備和攜帶型音樂播放器的消費性電子業擔心。儘管不反對國會立法,但電子消費者協會 (Consumer Electronics Association)負責通信和公共政策的經理米勒(Jenny Miller)說,該協會的遊說團一直在努力推出自己的安全標準。
製造業和消費者權利機構擔心,新法案可能損害某些權利,例如允許人們為了個人需要而複製電影檔案。
米勒表示:「如果立法機構尊重第一修正案和消費者的公平使用權,我們就能夠高枕無憂了。但是,消費者應該有權去錄製檔案,以便於以後觀看。那麼,你就能繼續在週一錄下艾莉的異想世界(Ally McBeal),然後在週二觀看。」
許多人認為,需要保護數十億美元投資的公司並不十分看重這些權利。但是,迪斯尼公司經理堅持表示,建立一個安全標準將確保人們有更美好的網際網路體驗。
迪士尼公司負責政府關係的副總裁貝茲(Richard Bates)說:「我們必須建立一種標準。因為這將會為消費者帶來便利。」
在包含有特別安全要求的立法標準制定後,還將會使得迪士尼這樣的內容供應商更容易的保護他們的數位內容。貝茲表示,這對於各大公司取得網上業務的成功是個關鍵。
企業對數位內容需得到密切保護的擔心也不是空穴來風。國際知識產權聯盟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根據1999年的最新統計數位研究得到,版權行業的商業活動創造了6779億美元的價值。
由於牽涉的數額巨大,諸如迪士尼這樣的公司一直堅持創造一個安全的網路環境,這樣,各公司可以出售供下載的數位檔案和串流媒體檔案,無需擔心盜版的問題。
電子前線基金會的田律師說,最終,儘管法案將提供一個快捷的解決方案,但消費者只有在允許該解決方案在公開市場推廣時才能得到更好的服務。
田律師說:「在市場上,標準和競爭之間的關係向來緊張。當一切都標準化後,雖然會有些益處,但顯然也會有代價的,因為革新不再隨處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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