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監視技術引發爭議
作者:Declan McCullagh
發表於 Thu, 2001-08-30 15:00
政經觀察
在最近的一次辦案過程中,FBI利用電子技術監視犯罪集團成員的電腦,聯邦檢察官請求法官對此案做保密處理。
美國政府聲稱,這種監視技術十分敏感,如果有關細節被公開或透露給史卡佛(Nicodemo S. Scarfo)的辯護律師,那麼「國家安全」將會受到威脅。FBI指控史卡佛,認為他是新澤西的一起高利貸犯罪活動的策劃者。
在上週送交美國地方法官波里頓(Nicholas Politan)的13頁報告(PDF格式)中,司法部律師甚至引用了1980年的《機密資訊處理法》(Classified Information Procedures Act),這條很少使用的聯邦法律通常只適用於間諜案。
一旦使用了《機密資訊處理法》,聯邦檢察官就可以採用特別程序來保護機密資訊,包括禁止法庭旁聽,不讓辯護律師取得有關文件,而且如果法院不夠「安全」,案件可以轉移到「另一個美國政府機構的法院」進行審理。
檢察官表示,他們將準備2份報告:一份無需保密的報告,有關聯邦調查局用來監聽史卡佛並破解其密碼的「鍵盤操作記錄」摘要;另一份是送交給波里頓的保密文件,涉及相關細節。他們還表示,他們警告史卡佛的辯護律師不得將有關摘要透露給社會大眾或新聞界。
在8月8日的法庭令( PDF格式)中,波里頓要求政府提供一份私下的報告,說明鍵盤記錄為何會「危及目前和未來的犯罪打擊工作和國家安全。」他還要求政府提供一份關於辦案技術的後續報告。
史卡佛涉嫌使用PGP加密程式來保護其違法交易資料。在法官的批准下,聯邦調查局探員屢次潛入史卡佛的公司,安裝鍵盤操作監視器(它可能是軟體,也可能是硬體),並監視其結果。
透過這種技術,聯邦調查局探員取得了史卡佛的PGP密碼,並破解了政府認為有可能涉及犯罪的文件。市面上有幾十種鍵盤操作記錄設備,但是聯邦調查局表示,他們使用的這套系統是自己開發的。
「《機密資訊處理法》並不適用於一般的犯罪審理工作,它僅適用於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案件,例如不便公佈相關機密資訊的間諜案。」華盛頓電子隱私資訊中心 (Electronic Privacy Information Center)法律總顧問索波(David Sobel)表示。
「政府在本案中的立場似乎是,凡是涉及加密資料的案件,聯邦探員所使用的秘密調查技術就可以受到《機密資訊處理法》的保護。」 索波表示,「加密技術的使用越來越普遍,這可能會成為一種令人憂心的發展趨勢。」
根據波里頓的保密令,檢察官和辯護律師都不得針對此案對記者發言。
在紐阿克市上月舉行的聽證會上,波里頓質疑鍵盤操作的監視行為是否有違法之虞。
波里頓想知道,這是跟監聽電話是否相同。或者這類似在美國獨立革命時期殖民地居民所厭惡的那種搜查活動(後來第4修正案認定此行為違法)?還是正如政府所說的,這跟警察在得到搜查令後入室搜查沒有兩樣?
其中的差異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波里頓判定聯邦調查局的鍵盤操作監視行為與電話監聽相同,那麼他們提供的證據很可能不會被採納,史卡佛也將得以脫罪。因為電話監聽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定(例如只能監聽必要的資訊),而聯邦調查局所使用的技術則不在此限。
《機密資訊處理法》規定,當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聯邦法官可以授權檢察官「以有關資訊的摘要取代這類機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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